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其基本任务是使学生巩固、深化和应用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为严格组织实验教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实验教师(含任课教师、实验员)职责
第一条贯彻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因材施教的指导思想,言传身教,对学生从严要求,从严管理,树立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第二条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的关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有关指导文件,明确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实验时数,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条教学实验由任课教师或实验员指导。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熟悉理论和操作;课前做好仪器设备、器材、工具等相关准备工作。首次指导实验课的教师,必须试讲并预做实验。教师应督促学生做到:
1.明确实验目的与要求。
2.熟悉实验原理、实验步骤。
3.善于处理实验中易出现的差错和常见问题。
4.重视安全操作与环境卫生。
第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参加实验学生严格考勤,检查预习情况;合理分组,使学生有足够的实验动手机会;巡回指导,及时解答学生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对学生的实验情况有详实记录。对首次上实验课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还应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注意事项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五条实验结束后,及时填写实验相关记录,同时切断有关的水源、电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分登记。评定学生成绩时,应综合考虑预习、操作技能、实验报告、出勤率、书面考核等因素。
第六条实验报告批改和实验考核按实验教学大纲进行,记载齐全,为相关课程提供评价依据。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或实验员应按《江汉大学商学院本科教学课程考核工作规范》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登录成绩,并向学院教办提交学生成绩及相关材料。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实验结束,任课教师或实验员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送所属课程的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记入总成绩。
第七条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注重吸收科研、工程实践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重点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增加选修实验,改进实验方法,改进实验装置,加强实验管理。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总结经验,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做好实验室教学资料归档与利用工作。实验教学归档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计划表、实验教学完成表、实验相关记录、典型实验报告、学生成绩记录及其相关支撑材料、教师试讲报告和试讲评议表、实验教学评价等,由系(教研室)或实验室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第二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实验教学。实验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中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学生在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学习和考试合格、并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非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进入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场地,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进食。
第十一条遵守实验室规则,听从教师指导,按教学要求进行实验操作。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伪造或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
第十二条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电和试剂、元器件等。在实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及时处理。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学生应如实记录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数据不得用铅笔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实验数据需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实验完毕,学生须将实验用品、仪器设备整理复位,切断水源、电源、气源,清理实验场地,征得实验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指导教师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果分析正确。
第三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实验指导教师是实验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学院督导、学院领导、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江汉大学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江汉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进行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相关措施如下:
1.日常教学巡视。
2.院(系)领导、督导听课,同行听课。
3.期中教学检查。
4.抽查实验报告批改及成绩评定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