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责任意识,普及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和《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科司〔2018〕254号)、《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开展教学和科研的全部实验场所。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包括我校全体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职工和申请到我校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校外人员。
第二条 准入要求
(一)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等新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含培训和考试)纳入学校新生入学教育。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各级管理人员,如相关院领导、中层干部、安全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活动的院系教师等进行培训与考核。
(二)非本校人员需要进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须经学院或科研单位批准,所在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和考试,具体形式由实验室负责人确定并组织实施,考试成绩合格后,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实施方案和结果须报学院或本单位备案。
(三)师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学院或科研单位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对教学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的风险安全评估,教学计划内的实验课程或课程实验环节,须在上一学期末由各系主任报实验教学中心,以便给予安排。非教学计划内的教师和学生或其他人员要求上机,都必须事先向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四)对于在使用实验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人员,本人必须书面查找原因,同时由学院或科研单位相关负责人对产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预防办法,并制定整改措施;如因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须作相应的检查,经重新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条 学习内容
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师生须不断充实本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内容,参加学校、学院(或科研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学习内容包括: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常规性安全(水电、消防等)。
(三)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第四条 学习方式
(一)通过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在线学习;
(二)通过《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和其他网络或书刊等形式自行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
(三)通过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培训、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个人防护等安全讲座,或外出学习考察、参加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预案的演练等形式学习。
(四)《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实验室准入资格的取得
(一)参加本学院、科研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在线学习和在线考试,成绩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对于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须经相关学院或科研实验室确认并予以授权方可进入。
各实验室直接管理部门、单位要详细记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有关资料。
第六条具体管理要求
(一)凡在实验室上机的师生都必须熟知并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本室设备均由本室工作人员管理,未经本室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入室,更不能随意动用本室设备。
(三)教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用计算机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由本室管理人员安排时间方可用机,同时要进行登记。
(四)除本室工作人员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使用本实验室的计算机设备。
(五)本室计算机严禁拆机,未经允许擅自装机,拆机、造成零部件损坏要查明原因,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六)实验完毕后,打扫室内卫生,检查计算机外部部件的数量并作记录。要关好门窗,检查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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