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经费项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握经费使用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通过实验室建设经费项目管理,使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更科学、合理,确保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范围、原则
第三条 学校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更新配套仪器设备或改善实验室条件、进行实验室改造、修缮等都属于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与各学院(部)及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经费数额时既要根据实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做到综合平衡,兼顾一般,确保重点。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应遵循“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各学院(部)在确定立项内容时,应优先考虑院、系建设重点和投资效益,将收益大、见效快、且有长远影响的项目作为本单位项目建设的重点。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学院(部)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七条 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认真进行建设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和申报
第八条 每年年初,各学院(部)按要求填写《江汉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对呈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条 论证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确定年度经费投入总额,实行项目管理,学校按批准的项目经费指标划拨到项目所属学院(部),由项目所在学院(部)的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建设计划与进度。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为维护立项项目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项目金额,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设备购置计划。严格按照项目金额进行设备购置计划安排,不得突破项目金额。使用实验室建设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符合立项项目内容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报《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止执行,应及时将原因及调整意见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整建设项目内容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如实验项目的改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实验教学改革的成绩等。凡效益不明显或无效益报告的项目,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项目完成后立即进行,主要验收项目所要求的设备是否已经到位,建设改造任务是否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第二阶段为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时间安排在运行1年以后,主要考察项目用于实验教学的效果如何,是否已经达到项目所要求的效果,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情况和投资效益的优劣,将作为下一步对该实验室投资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完成保质保量,达到了预期效果,投资效益较高,下年度投资要重点考虑,成绩突出者可申报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反之,将减少投入,对于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对已有教学设备进行配套、更新的投资原则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开出的实验项目,其常规仪器台套数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除外)和确实不能满足实验教学需要的,可根据当年经费情况分项目优先配套。
第十九条 对已开出的实验项目,学生分组人数达不到评估要求的,在经费可能的情况下逐年增加台套数,满足分组实验的需要。
第二十条 因设备陈旧老化,无法维修,需淘汰报废,而实验教学又必需的设备,优先安排设备更新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科技进步,同类设备已更新换代或升级,但尚在使用、尚能使用的设备,或者现有设备已不能满足某些数据的处理,但还能完成实验的,可根据经费情况,逐年更新换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程序,先由各学院(部)申报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排序,确定经费额度与使用顺序,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报实验室建设经费新增设备或配套更新设备的,必须首先考虑环境条件、实验场地、人员配备等,以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 所有实验室建设经费购置的设备,由学院(部)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购置计划,经审核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