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形成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校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中心(室)。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并为其提供实践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统筹规划,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鼓励各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可试行早8点至晚10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不同层次和方面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参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六条 开放实验内容原则上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其内容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解决企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七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学研究处和学生处协调组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实验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津贴等,不得列支其他费用。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中心(室)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开放实验中心(室)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组织实验项目审定;下学期初有关部门、学院发布开放实验项目,并征求学生报名;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开始,各实验中心(室)组织实施本学期开放实验项目。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开放的实验中心(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备案,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中心(室)进行实验活动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学生在参加开放实验中的突出表现和完成的有创意成果,经评审认定后,可作为该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的依据,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记入一定学分。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进行开放实验工作。其工作量计算由所在单位参照《江汉大学实验室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江校教〔2004〕24号),结合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时数、学生人数、难度等核定。凡已计入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其他工作量时不再重复计算,反之亦然。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取得创新性成果。通过开放实验学生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相关评奖和参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开放实验项目,学校对指导教师和所在实验中心(室)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