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与管理人员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仪器设备的调入、调出、增减变化、维修均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保管、使用、日常维护等工作。
(二)单价800元以上,耐用年限1年以上,能独立用于教学、科研、开发、行政、后勤的仪器均列入管理范围。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另定。
(三)不论何种经费购置(或自制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属江汉大学财产。
(四)各单位、部门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管理人员时,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申购和验收
(一)仪器设备购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提出申请,并按申购单内容逐项填写,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购置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家专题论证,并报校领导审批。
(二)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自购的应事先说明理由,并征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性能适度超前、节约的原则,做到优质、低价和优良的售后服务。
(四)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征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并到场会同供货商和用户共同开箱验收,包括核对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是否完好等。技术验收以使用单位为主进行。若在验收中或保修期内发现问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向供货厂商交涉解决。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一)各单位申请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需由设备管理员领取,或由设备管理员委托他人代领,并办理固定资产登帐手续。仪器设备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参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二)未经同意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和外借仪器设备。
(三)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切实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措施。
(四)仪器设备按一卡一物建立固定资产正、副卡及电脑数据库。正卡、电脑数据库存放设备管理部门,副卡存放使用单位并建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清查,做到帐、卡、物一致。
(五)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一)各使用单位必须健全各项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清洁保养,定期检查校验,以保持其精密度,做到设备完好可用。
(二)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如难度较大无法修复,可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安排校内或校外有关单位进行修理。
(三)学校定期对吊扇,空调制冷设备及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组织保养、检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一)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由设备所在单位与借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对所借用仪器应按操作规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校外时,必须征得所在单位领导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
(三)长期闲置或使用率低的完好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校内校外调拨。
(四)仪器设备调拨应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校内调拨以酌情补贴或无价调拨为主,校外调拨实行对等互利,折价收费。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在经费结算后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及残值处理
(一)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且无修理价值,使用单位可以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
(二)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江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失单”。
(三)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并报校领导审批。
(四)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注销账、卡手续。报废的仪器设备回收前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零,确实需要某些零配件,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拆零。如发现私自拆零或私自变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五)已办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上门回收,并集中变价处理。
(六)仪器设备报废变卖后所得收入,一律上交校财务处。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重大责任事故须报主管校长。
(二)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致使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三)教职工调离学校须将所使用或保管的物资设备移交给所在部门,如离校未办理移交手续,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丢失赔偿处理。
(四)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擅自将仪器设备私自挪作他用造成设备损坏,按责任事故处理。
(五)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不按规定办理领、发、借手续,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
第八条 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
上述情况依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修复费用10%—100%计价,赔偿幅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同有关部门商定。
由于保管使用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录音机、照相机、万用表等两用物资设备丢失,按每年10%折旧,并按折旧价的100%赔偿。凡属个人保管的工具类物资丢失,按原价或原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