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江校〔2003〕60号)

发布者:刘念云发布时间:2016-03-28浏览次数:3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江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按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03-14类,其中11类图书和13类家具中的办公家具除外)的采购工作,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项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江汉大学所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汉大学教学、科研、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管理。纳入校办企业管理部门管理的经济实体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的工作秩序,实行全过程逐级负责,严格按采购程序操作,避免和减少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资金流失,保证仪器设备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六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工作必须精打细算,保证质量,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执行严格的验收制度。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可不执行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管理内容,但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章的管理内容。

第二章  申购及审批

第八条  申购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须经有关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申购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认真填好“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填明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附件、参考价格、建议厂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仪器设备采购审查小组审核及校长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组织采购,不得随意更改。如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确需变更时,须事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更改方案,经批准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更改执行。

第十二条  单台件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仪器设备的功能、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作好充分调研、论证,确保符合项目最佳需要,杜绝因计划失误所致的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购仪器设备的同时,须将所购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的环境:包括房屋、供水、供电、供暖、下水等必要条件提出,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由项目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落实装修资金。上述条件和装修资金不落实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予执行该采购计划。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五条  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对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项目负责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成专家组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对所需金额在10万元以上、供货厂商多、同类量大的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购置的仪器设备,一般采取招标方式购置。项目单位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详细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以便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凡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计财处、纪委监督。由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共同参加开标审议,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对设备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有校有关领导参加。任何人不得私下许诺和内定供货单位,更不允许泄露标底。

第十九条  对供货厂商少、量小等不便实行招标的仪器设备采购,应充分调研,货比三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与实施。项目单位要协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作好采购工作。

第二十条  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学校利益,准确掌握厂家和公司信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任何人不得收受回扣,损公肥私。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签订,加盖江汉大学仪器设备合同专用章,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重大合同要经校办法律事务室咨询后签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方可变更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付款方式,应依据合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有关手续,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

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站后,由项目单位组织提货,提货人员负责检查仪器设备外包装有无破损,有无违章倒置等异常现象,提货人员要负责货物的安全提运。有问题的货物,提货人必须办理由车站有关负责人签字的事故报告单,必要时拍照留据,以备索赔之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提运,没有运输事故、索赔等特殊原因,不得在车站滞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做好接收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组织至少两人参加的验收小组,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验收小组应有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财产管理员及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管理人员。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严格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要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员参加,开箱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便派人与项目单位共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仪器设备验收、资产入账、财务报账工作。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国产仪器设备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日算起30天内;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仪器设备到校日算起15天内。对验收期限合同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的,项目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厂商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须待厂商人员到校后,项目单位与厂商共同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验收报告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方可付款。付款前项目单位要及时填写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项目单位财产管理员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报账付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后,项目单位须写出书面验收报告,一式3份,1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1份存档,1份自留。

第三十四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及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在正式投入运转使用之前,须制定好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投入正式运转后,须在90天内完成该仪器设备的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包括从合同签订到验收完毕的一切文字记载、文件、单据及说明书等资料)。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基础资料要归入江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采购、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纪委、监察处要严肃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查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共分下列16大类


(01类)房屋及构筑物(02类)土地及植物
(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
(05类)电子设备(06类)印刷机械
(07类)卫生医疗器械(08类)文体设备
(09类)标本模型(10类)文物及陈列品
(11类)图书(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13类)家具(14类)行政办公设备
(15类)被服装具(16类)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