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进一步挖掘实验室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各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范围
(一)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等技术服务;
(二)开设实验教学课程;
(三)计算机培训;
(四)进行实验技术咨询,技术改造,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
(五)使用钢琴及其它乐器对外服务;
(六)资料复制、音像制作;
(七)其它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
(一)实验室对外服务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收费标准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核算,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由校财务处统一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
(二)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三)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违反本规定者,由学校收回其出租的场地和仪器设备,并将场地和仪器设备另行分配使用。
(四)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合理定价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五)实验室对外服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若发现不按照本办法管理私自对外服务的,将停止所使用设备或仪器单位今后的设备维护或维修费,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外服务的收费原则
(一)材料费:按实际消耗计算,根据购入价值收费。
(二)仪器设备折旧费:
视实验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情况按每人每学时2—6元收取,其中计算机基础类实验按每人每学时1元收取。
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每小时按设备原价的0.5‰—2‰计算。
(三)技术服务费或工时费:按有关标准收取。
(四)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水电费单价。
(五)管理费:按上述1—4项总和的20%收取。
第五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办法
(一)仪器设备折旧费收入,40%纳入学校设备费,60%纳入学校设备维护维修费统一管理。
(二)材料费、水电费的收入,支付成本。
(三)工时费用于支付工作人员酬金,由学院统一支付。
(四)管理费的收入,20%上缴学校,80%作为学院和实验室管理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汉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审核表
江汉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审核表
实验室名称 | 实 验 室 主任签字 | |||||||||
对外服务 对象 | ||||||||||
对外服务 内容 | ||||||||||
对外服务 时间 | ||||||||||
对外服务 收费预算 (元) | 材料费 (元) | 仪器设备折旧费(元) | 技术服务费或工时费(元) | 水电费 (元) | 管理费 (元) | 合 计 (元) | ||||
学 院 审 查 意 见 | 分管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核 准 收 费 项 目 与 额 度 | |||||||||
材料费(元) | 仪器设备折旧费(元) | 技术服务费或工时费(元) | 水电费 (元) | 管理费 (元) | 合计 (元) | |||||
处长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