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关于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江校教〔2006〕34号)

发布者:刘念云发布时间:2016-03-28浏览次数:314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湖北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设目标

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平台,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营造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效益。三年内,通过立项将分期分批建立8个左右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从中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若干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力争建成3个以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省、校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二、建设与管理

(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业务由挂靠学院全面负责,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学校将根据各实验室的不同性质和建设水平创造条件,在现有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通过立项逐步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积极向上级申报建设省级乃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担任。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的实验教学研究队伍。

(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先进实验教学理念,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的实验室良性运行机制,努力构建人性化、网络化、开放化的实验室管理模式,建设一支教育理念先进、研究能力强、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通过建设,努力在同类高校、同类学科中争创一流,形成特色。

(四)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实验教学中心按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标准要求,认真制订中心和实验室三年建设规划,本着实事求是、逐步推进、扎实工作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遵循先建设、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全校各实验室依据前期建设和利用情况,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规划,申请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立项建设后依据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经校内评审,达标的可获得江汉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申请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并参加省级评审。

(六)学校对已立项建设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不同级别,并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经费主要用于硬件、软件与教学资源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原则上每年学校设备购置费的50%用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其中用于省级立项、校级立项、已获得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费比例为2:1:1,此项经费中80%必须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

三、考核、评审和奖励

(一)各学院要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每年度应对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评。

(二)学校对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估,评估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对评估不合格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停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经费;对评估不合格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合格的,停拨其建设与管理经费。

(三)学校结合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标准,开展实验教学中心的检查、评审工作。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和申报的实验室建设与利用情况,组织评审,报学校批准,确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推荐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五)学校对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中心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