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队伍建设,规范实验教学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资源效益,进一步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量与编制和津贴挂钩。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是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实验教学编制人均额定年工作量为:
(一)中级以下职称者210学时;
(二)中级职称者240学时;
(二)高级职称者260学时。
第四条 实验室总工作量(W)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实验室教学工作量(A);实验室管理工作量(B);实验室建设工作量(C);补贴及其他工作量(D);W=A+B+C+D。
第二章 实验室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五条 实验室教学工作量(A)包括:实验教学工作量(A1);为教学提供场地、仪器设备工作量(A2)
(一)实验教学工作量(A1)
(学时)
——本学期承担的实验项目数;
——第 项实验的规定学时数,以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为准;
——第 项实验的容量折算系数,主要根据实验室设备台套数及容纳学生能力,按照一次做同一门课的实验项目需将一个自然班学生分多少批次来计算R的取值,由表1确定;
J——第 项实验的课程性质折算系数,其取值根据每次实验人数及实验课程性质由表2确定;
K——第 项实验的创新系数。演示型实验取0.8,验证型实验取1.0,综合型、设计型实验取1.2,创新型实验取1.3,各类型新实验加0.1。课程类型和实验类型的划分依据《江汉大学实验室计划开出实验项目报表》进行界定。
注:每个班(40人左右计)实验指导老师(含教师)不超过2人,实验室能一次开出的实验项目不得拆分为多次。
表1 实验容量系数(R)表
分批数目 ≤1
(即1个以上班同时上机、开实验) 2 ≥3
容量系数(R) 1.0 1.3 1.5
表2 折算系数(J)表
实验课程性质 每次实验人数 折算系数(J)
基础课、技术基础课、文科类专业课 人数≤40 1.0
人数每增加5人 系数增加0.1
其他专业课 人数≤40 1.3
人数每增加5人 系数增加0.1
(二)为教学提供场地、仪器设备工作量(A2)
1.为毕业设计提供场地、仪器设备工作量为:
A2=0.1×计划周数×学生数 (学时)
2.为课程设计提供场地、仪器设备工作量为:
A2=5×计划周数×学生班级数 (学时)
3.为教师、研究生提供场地、仪器设备工作量为:
A2=2×教师和研究生人数/学期 (学时)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工作量计算
第六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工作量为:
B1=T/4+0.5×C×K
K—仪器设备完好率(可取0~1);
C—10万元以上的设备总值(以万元为单位);
T—为该类仪器设备为教学所用的实验时间(凭实验教学计划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七条 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之外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根据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总值和仪器设备台套数来确定:
B2=仪器设备总值(万元)×K1+0.15×仪器设备台套数×K2
其中K1为该实验室设备完好率(可取0~1),K2为帐、卡、物相符率。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量B3=年使用经费(万元)×20。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量B4。经各学院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的开放实验室,业余时间(不包括8小时工作时间和所有计划排课的教学时间)每累计开放7小时(每次开放不得小于2小时),为该实验室计1学时工作量。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工作量计算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量 ,其中:
n—实验室建设项目数;
M—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以实际执行经费为准),单位:万元;
—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系数,单位:学时/万元,由表3确定。
表3 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系数表
建设类别 参与设备购置与安装 部分动手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及改造 完全动手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及改造
工作量系数
0.5 3 5
第十一条 经各学院认可的实验室建设工作量(C2),包括实验室评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有关实验室可一次性申请实验室建设奖励工作量,所有人员的累计奖励工作量其最高限额为50学时工作量。
第五章 补贴及其他工作量计算
第十二条 担任校管实验中心及院管中心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补贴工作量(D1):实验室主任25学时/学期,副主任15学时/学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坐班补贴工作量(D2):每人应按规定出勤,按要求完成日常事务、安全卫生、统计报表、领(购)发实验用品、实验教学、辅助生产(毕业)实习、实验室开放以及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等。每人每学期补贴工作量为20学时。
第十四条 其他工作量(D3):
(一)经各学院领导安排或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实验室人员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文件,按每千字0.4学时计工作量;编写(制作)音像实验教材按每分钟0.4学时计工作量。
(二)实验室人员开发新实验项目,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可后按如下标准计工作量:演示型、验证型实验:2学时/实验学时;综合型、设计型实验:5学时/实验学时;创新型实验:10学时/实验学时。
(三)没有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以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大修、搬家、安装、调试等工作,由实验室写出报告,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核定并计算工作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量计算办法均以实验室为单位核算总工作量,然后根据各人在各项工作中承担的内容和完成情况再包干分配到人。实验室中个人工作量总和不大于实验室总工作量。
第十六条 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和实验秘书的补贴工作量已包含在B2、B3中,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15学时。
第十七条 若实验室发生一次火灾、水灾、失盗、设备腐蚀、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该学期工作量中D1、D2酌减。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校及上级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其工作量按科学研究处有关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经学院安排,承担讲课、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师职责,按《江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及计算办法》(江校教〔2003〕29号)计工作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工作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视情况具体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院实验室工作量的二次计算与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