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自编教材(讲义)管理规定(试行)(江校教〔2003〕42号)

发布者:刘念云发布时间:2016-03-28浏览次数:422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校教材建设,不断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一条 凡我校教师主编(或参编)并公开出版自行推销的教学用书(不包括专著)为自编教材,未公开出版的校内教学用书为讲义。
第二条 教材(讲义)的编审
(一)学校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成立教材编审分委员会。
(二)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写应在各学院领导下进行,列入学院教材(讲义)编写年度计划。主编须在每学期初(开学后四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编写大纲,填写《江汉大学教材(讲义)编写申请表》,经系初审,学院审核,报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批(讲义由教务处审批)。
(三)自编教材的审批坚持“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学校重点支持:
1.国家、省、部、学校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立项项目终期成果拟出教材;
2.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教材;
3.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的基础课、专业课教材;
4.目前国内外没有的教材或虽有教材但不适应我校学生使用,解决教学急需的教材。
(四)凡拟在校内使用的自编教材一般应通过讲义阶段进行试用修改后才能交出版社出版。对评为校级优秀讲义的,可考虑优先审定出版。
第三条 教材(讲义)的编写要求
(一)教材(讲义)内容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基本规律。同时注重体现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二)在保证本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反映该领域的最新成就。
(三)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确保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该学科(或课程)的特点和性质,适当介绍不同学派和学术观点,以利于拓展学生知识面。
(五)做到文字标准、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六)各实践环节的讲义均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充分体现现代化科学实验技术和实践方法,有利于学生提高应用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巩固基础理论,使学生获得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
第四条 教材编写采取主编负责制,主编对所编教材质量和完成任务的时间全面负责。主编必须由教学效果好,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过该课程教学工作,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五条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校级优秀教材评选,及时组织好国家级及省级优秀教材的申报工作,并大力宣传优秀自编教材,扩大其他学校使用量。
第六条 建立教材建设基金。为搞好教材建设,支持优秀教材出版,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其基金在使用上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倾斜。
第七条 自编教材(讲义)的费用负担和发行办法
(一)经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批公开出版的教材,其编写、审校、印刷、出版费用由作者自负。如获得校教材建设基金资助的,其在教材出版直接费用范围内归作者使用。
(二)经审批出版的教材,学校每年从作者处订购当年的用量。剩余部分暂由作者保存,学校不预付书款。
(三)学校订购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按教材定价的80%与作者结算。其折扣部分用于优惠学生、补充教材出版基金、资助贫困学生购买教材及教材发行、损耗等费用。
(四)经审批编写的校内讲义,一律由教务处负责印刷,并以核定的成本价向学生出售。
(五)对参加教材编写的教师按规定计教师工作量,编写讲义酬金按5元/千字计算。每种讲义酬金只计算一次。
(六)凡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自行印刷的教材(讲义),概不办理有关发行事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